徐州圣能科技有限公司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圣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804民初276号
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光复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圣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南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圣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