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日电梯经销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日电梯经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1执868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日电梯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卢森全。
委托代理人:***,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诚,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
法定代表人:魏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日电梯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执8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日电梯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3229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市网络及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海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