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2民初2800号
原告:浙江物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中豪望江国际2幢16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碧英,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万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1幢3层东3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物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物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4元,减半收取计4852元,由原告浙江物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操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