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3679号
原告: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笠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万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医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31.5元,由医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