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广州天懋数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仝若若。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与被执行人广州天懋数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49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4019.8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天懋数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雅阁牌机动车一辆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经营。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2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判长邹群慧
审判员陈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