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82号

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东风村曲家屯(泉林纸业规划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德公司)与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泉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建筑公司支付泉德公司商砼款4751119.0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即712667.85元,合计5463786.85元;2.依法判令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建筑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承建泉德公司管廊支架、制氧站、稳定塘等工程施工项目。2014年6月5日、2015年4月2日,建筑公司与泉德公司三次分别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建筑公司使用泉德公司商品混凝土。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建筑公司使用泉德公司商砼22146.50立方米,合计金额11636119.00元,已付6885000.00元,尚欠4751119.00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公司在该工程中的委托代理人白鹏因此工程涉嫌刑事犯罪,已经德惠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收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23.00元,返还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殿君

人民陪审员  乔景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