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民初1279号
原告: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姜家村二九社。
法定代表人:仁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伦,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姗姗,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3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34元,由原告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天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迟茗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