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91民初01594号 原告: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具生活广场7幢2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琦建筑公司)与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琦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开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2447.57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金额以252447.57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9日起至生效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最后一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签订了《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定作数量暂定为1170立方米,合同金额暂定为27930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于2020年5月8日供货完毕,叠合板供货数量为754.61立方米,楼梯供货数量284.45立方米,原告供货金额为2501004.46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供货完成支付完成产值的90%;供货完成30个工作日完成结算,20日内付款至结算金额的95%。2020年5月28日,被告项目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经开回迁楼结算情况说明》,确认原告供货数量叠合板为754.61立方米、楼梯为284.45立方米。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款函》,向被告催要进度款及要求办理结算。2020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装配式构件供货工程结算单》,要求被告办理结算。2020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律师函》,向被告催要进度款及要求办理结算。2020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度款620794.36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已支付货款2125853.79元,按合同约定扣除合同结算金额5%的质保金,被告尚欠原告到期货款252447.57元。 经开建筑公司辩称,第一、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按合同约定扣除了违约金。根据双方《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购销合同》约定,被答辩人负责为答辩人供应合格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但被答辩人在没有告知答辩人构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反复提供了有严重缺陷和隐患的货物,构成了严重违约。答辩人在2019年9月11日7号楼首层顶板吊装过程中发现有一块叠合板板底有裂缝现象,当场要求退货并更换新板。2019年9月16日,答辩人又发现共计10块预制板存在严重的板底裂缝现象,并存有掉角情况。经各方现场紧急决定禁止安装,随即告知被答辩人并返厂处理。2019年9月17日至18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多次开会讨论板底裂缝问题,研究预制叠合板存在板底裂缝是否可以使用及如何解决板底裂缝现象,被答辩人坚称预制板有裂缝不会影响安全,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9月19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我单位汇报了叠合板板底出现裂缝现象,经政府主管部门质量检查工作人员多方咨询后,确定板底裂缝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现场明确禁止使用缺陷材料。2020年4月17日,被答辩人在没有告知答辩人的情况下,又用上述同一批已经被退回的劣质材料冒充经过检验合格的新材料交货,答辩人收货时检验该批预制板的编号发现了这一问题,坚决拒收了该批次材料。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购销合同》第11条第4款:“乙方提供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无条件替换存在质量问题构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延期交付,每天支付合同金额的1%,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10%。”第5款“在供货期限内定作物有质量问题以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维修、退换责任,工程延误的损失及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上述一系列质量事故中,由于被答辩人提供劣质构件并采取欺瞒手段,虽答辩人及时发现且拒收,避免了安全隐患,避免了建筑物交付后的恶性事故,但由于该种构件均为事先订制,市场上无法找到货源,退换货以及被答辩人的拖延供货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工期前后拖延近20天,答辩人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恪守合同约定,仅按合同总价的10%扣除违约金,并无不当。第二、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远大于违约金的损失,答辩人尚未索赔。除上述退换货导致的工期延迟外,被答辩人还有其他的严重拖延供货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共计60余万元。2020年2月14日,答辩人提前与被答辩人沟通复工情况,被答辩人最初回复为预计3月15日复工,加工及供货周期为十天,即3月25日具备进场条件。2020年3月10日我单位开始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复工,截至3月23日、3月25日7栋和8栋已经完全具备货物的安装条件,如被答辩人能如约提供货物,答辩人的工作可以如期完成。但被答辩人在我公司施工期间突然提出需要延期3天,其后又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又延迟数天。直到3月31日、4月2日被答辩人才交付货物,两栋楼按原计划各延期8天。结合4月17日被答辩人提供残次品导致退换货,延误工期至4月29日,7栋与8栋又延误工期11天、10***。在停工期间,答辩人及答辩人的施工人人员除内外墙砌筑部分正常施工以外,7栋、8栋主体施工只能被迫停工待料,期间我单位现场有管理人员6人、普工13人、技工83人、租赁的材料及设备有塔吊HL6013两台、架管54320m、扣件47700个、U托3000个、套筒3000个。被答辩人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答辩人施工人员窝工、塔吊降效、管理人员浪费、租赁材料浪费以及工期延期。为保证总工期,避免更大的损失,答辩人在工程的内墙抹灰以及墙面大白施工期间采取抢工措施,另外多支出了费用,才最终确保了所有工程正常交工。答辩人拒收材料并不是无理取闹,如前所述,退换货导致工期延误不仅会给答辩人带来直接损失,如果导致总工期延误,答辩人将向建设单位支付巨额违约金。但答辩人本着建设工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人命关天的原则,严格遵守双方约定适用的(JGJ1-20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对于产品的缺陷毫不姑息。被答辩人承认其提供的混凝土预制板件有裂缝,却坚称这不会导致任何安全隐患,同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裂缝不会影响到板件的安全性,答辩人不可能冒险使用明显存在大面积普遍裂缝的板材,更何况监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了上述裂缝材料的使用。事实上,如果由于工艺问题导致板件不合格或可能存在质量争议,只要被答辩人事先提出,答辩人的工期完全可以不被延误,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也不会主张损害赔偿,但被答辩人两次供货都没有告知答辩人关于板件的裂缝情况,尤其第二次是在完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提供了退货板件,试图蒙混过关,这种违约行为完全是恶意的,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起诉,保护答辩人的正当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地产公司)与经开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经开建筑公司承包东方地产公司发包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一期回迁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 2019年7月22日,经开建筑公司(甲方)与欣琦建筑公司(乙方)签订《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购销合同》,工程名称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一期回迁7#、8#楼”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定作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定作数量暂定为1170立方米,合同金额暂定为2793096元,最终以双方实际供货量为准……第五条,定作物的检验标准按照国际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定作物自卸货起即为交付,甲方应在货物到施工现场当日卸车前对货物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经乙方确认,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退换。交付地点,乙方将加工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长春经济开发区武汉路以南,规划四路以北,自由东路以东,丙六街以西……第十条,甲方责任1.乙方将产品按甲方要求时间及批次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指定收货代表应于送货当日在送货单据上确认验收后签字,作为双方结算依据……3.甲方应提前至少48小时通知乙方供货工程部位和时间……第十一条,乙方责任1.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如期供应货物,甲方有权依据延误供货和对甲方施工造成的损失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提供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无条件替换存在质量问题构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延期交付,每天支付合同金额的1%,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10%;5.乙方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在供货期限内定作物有质量问题以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维修、退还责任,工程延误的损失及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合同附件……3.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签字**确认的可以供构件厂生产的图纸生产构件,如甲方项目图纸或者总承包图纸变更,甲方应在交货前至少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如乙方未进行生产,乙方应予以接受,供货周期相应顺延,如乙方已经生产,已生产的货物的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 2019年8月3日,经开建筑公司与长春宇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华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宇华劳务公司为经开建筑公司“南区一期回迁楼建设项目劳务分包二标段”工程提供劳务分包,分包范围为施工全过程中的土建、**、电气等工程劳务作业,宇华劳务公司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分包经理,职称工程师。 2019年9月16日,欣琦建筑公司供应的用于8#2层装配式叠合楼板存在裂缝问题,经开区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叠合楼板存在裂缝的不允许使用”。就此问题9月17日下午建设单位东方地产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欣琦建筑公司***)均派员召开专题会议。就该批叠合楼板监理未签字,经开建筑公司将其退回欣琦建筑公司。欣琦建筑公司就裂缝叠合楼板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案曾与经开建筑公司进行沟通。***建筑公司多次进行技改试验,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进行变更增加配筋方式解决裂缝问题,此后的同样形状叠合楼板未出现退货情况。另在庭审中,欣琦建筑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形状叠合楼板(超大、异形)在变更设计前不是每一个都存在裂缝,但是裂缝概率会高一些。 2020年4月17日,欣琦建筑公司将2019年4月17日退回的叠合楼板再次送到工地,用做8#16层装配式叠合楼板。经开建筑公司以构建质量有问题为由拒收该部分叠合楼板。欣琦建筑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中表示:“在2019年4月17日召开的关于叠合楼板裂缝的专题会议中已经得出结论,设计单位明确表态这种裂缝不会对结构安全产生任何影响,混凝土裂缝属于正常现象。为了使工程更加保质保量的进行,我司于2019年9月20日草拟工程联系单送到项目部,提出较多规避此问题的建议,但时至今日也未得到贵司的答复。在后续的构件生产过程中我司不计成本的增加钢筋,就是为了避免此问题的发生。在构建生产、劳务安装的过程中总结归纳,问题就是出在构件拆分不合理才导致这种争议板。由于8#、7#即将封顶,我司之前生产的构件(争议板)长达近7月之久迟迟得不到贵司回复,我司认为贵司早已默许,所以于2020年4月17日8#16F叠合楼板全部进场。” 2020年4月20日,经开建筑公司对案涉叠合楼板同意给予46943.87元签证费用,注构件供货时间为确定签证事宜后,次日开始8天(共9天)后构件全部进场。但对该部分叠合楼板经开建筑公司并未接收。 另查,宇华劳务公司项目经理***与欣琦建筑公司的***就供货时间及供货量进行沟通,各方之间未再签署供货计划。根据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曾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9时51分发送“计划”文件一份,载明:“……3、8#楼十六层预置叠合楼板4月17日全部进场。4、7#楼十六层预置叠合楼板4月19日全部进场……”***于当日上午10时29分恢复收到。按照东方地产公司王**、宇华劳务公司***到庭作证及***施工日记记载,2019年9月经开质检站工作人员咨询后回复板底有裂缝的预制板不准使用。按照***出庭作证及其施工日记记载,“2020年4月17日:1.8#楼十六层叠合板安装,由于进场的叠合板裂缝现象严重,三单元安装十二块、二单元安装7块,其余全部返厂,由于厂家无法提供满足要求的叠合板,8#楼主体结构停工待料”、“2020年4月19日:1.8#楼主体部分因预制叠合板方案未定,停工待料……3.7#楼主体部分十六层预置叠合板未进场,停工提料”、“2020年4月27日:1.8#楼十六层叠合板进场17块,安装完成,剩余楼板未进场,其他工序无法施工,继续停工;2.7#楼叠合板未进场,全体停工……”、“2020年4月28日:1.8#楼十六层叠合板安装完成……4.7#楼主体停工……”、“2020年4月29日:……3.7#楼十六层预置楼板进场安装完成”。另宇华劳务公司已经就停工提出索赔申请,数额为618381元。 按照欣琦建筑公司提供的构件送货单记载,2019年9月16日“经开退货运回9块叠合板”,型号中体现为7#各型号。9月17日“10块7#返厂补板”,型号包含前一日退货运回7#所有型号……8#16F叠合板的送货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及28日、7#16F叠合板送货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 经经开建筑公司与欣琦建筑公司确认,欣琦建筑公司共计向经开建筑公司供应叠合楼板754.61立方米,楼梯284.45立方米,供货金额为2501004.46元,经开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2125853.79元,另外有质保金125050.22元(尚未到支付节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购销合同、送货单、经开回迁楼结算情况说明、工作联系单及微信聊天记录、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一期回迁7#8#楼装配式构供货工程签证汇总表、被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被告提交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购销合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现场施工日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回迁楼建设项目装配式会议纪要(2019.9.17)、***与***微信聊天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经开南区一期7#、8#楼因叠合板供货问题停工索赔申请》等证据、证人东方地产公司王**、宇华劳务公司***到庭作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经开建筑公司与欣琦建筑公司签订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现双方对欣琦建筑公司供货金额为2501004.46元,经开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2125853.79元,另外有质保金125050.22元(尚未到支付节点)均无异议,双方争议工程款即为250100.45元。关于该部分价款,经开建筑公司主张系依据合同扣除的赔偿金,即合同价款的10%;欣琦建筑公司主张自己并不存在违约情况,应当给付该部分价款。 双方争议焦点:欣琦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若存在违约情况,违约金应为多少。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欣琦建筑公司如不能按照经开建筑公司要求如期供应货物,经开建筑公司有权根据延误供货和对其造成的损失情况,要求欣琦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双方还约定欣琦建筑公司提供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无条件替换问题构件,造成损失的向经开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延期交付,每天支付合同金额的1%,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关于2019年9月16日退板问题,按照会议纪要及出庭证人证明,该部分叠合板存在裂缝,且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要求不允许使用,监理对该部分叠合板未予签字,故欣琦建筑公司应当进行退换。关于欣琦建筑公司主张该部分叠合板是按照设计图纸生产,有裂缝需要变更设计一节,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庭审中欣琦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回答问题时表示按设计生产的案涉叠合板不是每一个都存在裂缝,只是裂缝概率会高一些;(2)根据欣琦建筑公司提交的构件送货单,其于次日即对退回叠合板每一块型号完成了补板,可见之前生产的该形状叠合板不存在裂缝,并非因设计问题导致。 关于欣琦建筑公司是否延期交付问题,双方合同约定为经开建筑公司应提前48小时***琦建筑公司供货工程的部位和时间。合同履行中双方均认可由经开建筑公司雇佣的宇华劳务公司***与欣琦建筑公司的***进行沟通。按照***与***聊天记录,***于2020年4月10日即已通知***4月12日至4月24日的供货计划,且***回复收到。(1)8#16层预置叠合版要求4月17日全部进场,欣琦建筑公司按照计划当日以2019年9月16日的退板再次进场。无论案涉叠合板是否构成一般缺陷,欣琦建筑公司在已知该部分叠合板被监理及质监部门要求不允许使用的前提下仍在工程即将封顶时送进场,故虽经开建筑公司给予该部分叠合板签证许可,但结合工程接近封顶及其同意付款后仍退回案涉叠合板的情况,延期交付的责任应当***建筑公司承担。按欣琦建筑公司送货单证明,8#16层预置叠合版于4月27日、28日入场。(2)7#16层预置叠合版要求4月19日全部进场,按照琦建筑公司送货单证明该部分叠合板于4月28日进场。以上两楼层叠合板存在延期交付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每日扣除合同价款1%的赔偿金但不超过10%。 关于欣琦建筑公司主张2020年3月吉林省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应当通过变更履行期限方式变更合同一节,经开建筑公司并未主张3月份延期交付定作物的违约责任;而***通知***7#及8#的4月多次供货时间,前两次欣琦建筑公司并未延期交付,故对其对后两次(4月17日、4月19日)延期交付的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欣琦建筑公司存在延期交付的情形,结合以上论述其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价10%的赔偿金,故被告经开建筑公司扣取合同价款10%于法有据,对欣琦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3.36元,由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