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02524号
原告:刘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588号92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深圳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与被告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0月13日,刘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成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