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9629号
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敏,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校XX。
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结清全部债务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4.8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敬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