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5956号

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强,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珉,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镇良种场建新垸**,公民身份号码:422************913。

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8.71元(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