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5956号
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强,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珉,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镇良种场建新垸**,公民身份号码:422************913。
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8.71元(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华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