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66号
申请人: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县金牛镇工业园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48486362B。
法定代表人:刘松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利达科信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6号楼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40071787M
法定代表人:陶素杰,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利达科信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8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利达科信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伍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