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66-2号
原告: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县金牛镇工业园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48486362B。
法定代表人:刘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达科信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6号楼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40071787M。
法定代表人:陶素杰,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达科信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松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俊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