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2民初4486号
原告:广州市富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5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珠海建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上栅村褴杯石工业区一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富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建轩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富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2元,由原告广州市富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