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萝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4050号上汽大厦1406-07室,组织机构代码748860916。
法定代表人:张迎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居间报酬44000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8375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6746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另外,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向本院支付款项679849.24元。因本院已依法扣划,该款已依法退还给被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9150元已扣划,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5执287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