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9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82区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A座二十楼2010、2011、2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迎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10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女,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阁,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信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埃尔维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埃尔维中心主张实信达公司向国家认监委投诉称埃尔维中心违规等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实信达公司对于埃尔维中心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在本院审理中提交证据主张埃尔维中心存在违规行为,否认侵犯埃尔维中心的名誉权。本案应进一步查明争议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江恒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李明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祝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