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3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香象工业园厂房3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0916H。
法定代表人:张迎鸽。
被执行人: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18703127Q。
法定代表人:王小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28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司法鉴定费5000元(人民币,下同)、诉讼费1000元,本院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执行款项6050元,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已至本院领取执行款项6000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2854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