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68号
申请人:***,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法定代表人:王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5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0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04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司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