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68号

申请人:***,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法定代表人:王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5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0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04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司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