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景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六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赵春雷,男,1980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汇峰大厦2610。
关于申请执行人***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春雷、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皖1523民初字4263号民事调解:一、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一次性向原告***景建材有限公司、王六松返还借款65万元及钢材款93.2202万元,共计158.220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春雷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23由被告**负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赵春雷名下有车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以及位于合肥市的住宅,有抵押有查封,本院在首执案件中于2018年11月7日己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赵春雷有登记在其配偶经云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西侧名门北郡的住宅,有抵押,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在首执中,本院还扣留了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经了解暂无法提取。执行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账户;对被执行人**、赵春雷、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25日,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查封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春雷、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相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认为,本案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徐应保
审 判 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 萌
书 记 员 金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