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法定代表人:王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丁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