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法人代表人:王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