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25号之一
申请人:**坤,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法定代表人:王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坤申请执行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