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1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202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