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4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法定代表人:王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