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4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法定代表人:王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