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477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峰,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法定代表人:王迎,总经理。

被告:王迎,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赵春雷,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3号,身份证号码3401041980××××××××。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赵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故应认为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素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