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517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迎。统一机构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与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