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517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迎。统一机构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与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