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471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6771964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陶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1273425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09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电梯购销合同》于2017年12月28日解除;二、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8000元,并赔偿损失(以88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由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届期,因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001元,执行费123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6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库。
3、2018年5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本院予以查封,该车辆因暂未发现其下落,暂无法扣押并具体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8年6月8日,本院通过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8年7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庆利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8年8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庆利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根据其他案件承办人的线索,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至中国建设银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储蓄存款64226.87元,因余额不足以支付多起执行案件各申请执行人,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另有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履行了50000元。经与另案承办人协调,上述共计114226.87元履行款由另案承办人负责在尚未执行完毕的多起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之间分配,并发还于各申请执行人。
8、2018年11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朱琦表示,因现被执行人经营困难,无法立即一次性履行完毕,但会在2019年6月前分期将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全部履行完毕。
9、2018年11月9日,因申请执行人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路途遥远,经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晓萍以上执行调查情况,其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查询财产反馈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其回执、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其回执、执行调查笔录、电话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其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故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在该多起案件之间予以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完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09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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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韩长安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唐 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