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533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9民初1533号
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67719640,住所地浙江省***浙商国际中心1幢609-***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1273425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周路33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宏公司)诉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电梯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88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17元(损失以8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1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计11天,最终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名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8日更名为中进公司)双方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电梯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电梯一台,货款为8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的货款,但被告却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对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货,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供货义务。2017年12月28日,被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货款人名币88000元于2018年1月10日前全部退还,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被告中进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宝宏公司为甲方与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电梯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为宝宏公司定作电梯1台,计价8.8万元。次日及2017年12月1日,宝宏公司分两次向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各汇入4.4万元,共计8.8万元。2017年12月28日,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收到宝宏公司货款8.8万元,因公司自身问题无法出货,故本公司承诺货款8.8万元于2018年1月10日前全款退还。另查明:2018年1月8日,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进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梯购销合同、进账单、承诺书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宝宏公司与被告中进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中进公司在签订合同并收取货款后未按约定发货,而是在其后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其原因无法出货,并承诺退还已经收取的货款,原告宝宏公司接受该承诺,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原告宝宏公司与被告中进公司签订的《电梯购销合同》应于2017年12月28日解除,被告中进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原告宝宏公司支付的货款。原告宝宏公司主张被告中进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承诺退款之日起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电梯购销合同》于2017年12月28日解除。二、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8万元,赔偿损失(以8.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如果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由被告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宝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凭证提交我院。审判员**二○一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