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执1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镇环市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36166425W。
法定代表人:陈健生。
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692417658Y。
法定代表人:崔荟议。
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8日作出的(2019)粤0904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6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66元、保全费4803元。因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一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电国用(2009)第01429号】,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904执1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 行 长 梁武林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赖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