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904民初3458号
原告: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镇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5W。
法定代表人:陈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民敬,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8Y。
法定代表人:崔芸议,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霞,行政人事部经理。
原告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百能达公司)与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万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山百能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民敬、被告电白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台山百能达公司诉称:2017年4月,原告和被告签定了一份《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茂名御景国际大酒店及休闲中心3×1250KVA配变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038000元。现该工程己验收完工,经双方2019年1月2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76600元。上述工程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至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76600元和利息(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26600元和利息(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电白万丰公司辩称: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无异议。但是结算书中没有约定利息及支付日期,被告不同意支付欠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告台山百能达公司与被告电白万丰公司签订《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茂名御景国际大酒店及休闲中心3×1250KVA配变安装工程,经双方商定合同价2038000元。2019年1月20日原、被告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单结果记明:一、茂名御景国际大酒店及休闲中心3×1250KVA配变安装工程合同价:大写贰佰零叁万捌仟元整(¥2038000);二、2017年4月21日收入进度款611400元整;三、2017年10月20日收入进度款500000元整;四、2018年4月4日收入进度款50000元整;五、进度款合计已收1161400元整,未付剩余876600元。结算单落款处:建设单位栏有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及被告的结算人员签名,施工单位栏有加盖原告公司公章及原告的结算人员签名。
庭审中,原告主张结算后,被告已于2019年2月3日付款150000元,诉讼请求兑减,故原告变更诉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26600元及其利息,被告对结算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欠款利息。
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山百能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电白万丰公司名下的账户资金、不动产等财产共876600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粤0904民初3458号、(2019)粤0904民初3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876600元的存款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待结案后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百能达公司主张被告电白万丰公司尚欠其工程款726600元,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电白万丰公司签订的《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茂名市御景国际大酒店及休闲中心3×1250KVA配变安装工程结算单为证,被告电白万丰公司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电白万丰公司尚欠其工程款726600元予以认定。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故涉案工程款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工程款已于2019年1月20日结算,但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本院予以照准,故本案工程款726600元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9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不再公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故本案工程款726600元的利息应从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被告辩称不同意支付欠款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在法庭调查开始时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则应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726600元及其利息计算诉讼费用,多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6600元及其利息(以工程款726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6元(原告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903元(原告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12566元-11066元),退还给原告台山市百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黄豪新
人民陪审员  关先明
人民陪审员  梁修禄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梁小媛
书 记 员  黄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