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

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4611号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沙氹”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B。
法定代表人:冼木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欣、胡燕婷,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吴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0XQ。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