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5975号 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号金茂大厦10楼1006、1007、1008、1010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