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少海路3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240863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驻地、32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85PF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940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4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8277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0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号,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2、2022年3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
3、2022年4月20日、6月30日等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一直未有财产进项。
4、2022年7月0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5、2022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22年8月31日,线上委托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巨野县人民法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其他情况不详。
7、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多次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部分未履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