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329号
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少海路3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240863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港务有限公司(***万通集团**港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北、海滨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1665831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务有限公司(***万通集团**港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