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863号
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少海路3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240863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驻地32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85PF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