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4856号
原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3栋220号。
法定代表人:喻菊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3栋21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艳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28元,撤诉减半收取26514元,由原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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