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财保335号
申请人: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1栋14层1418-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9471852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3栋2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277908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1739)为申请人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5,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05,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5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