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财保3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1栋14层1418-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9471852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3栋2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277908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00元或查封、冻结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宇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00元的冻结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