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双牌宇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将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3执保46号

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双牌宇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将:

关于申请人湖南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双牌宇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将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湘1123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7日对该财产保全案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双牌宇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将在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1)湘1123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