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3984号
原告:**铠,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仁,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嘉达研发大楼**801(**)。
法定代表人:丘仁政。
原告**铠与被告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铠于2020年8月3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铠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铠负担。原告**铠多预缴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钟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