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一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恢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楼8楼801(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5984Q。

法定代表人:丘仁政。

委托代理人:叶宝,广东宝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一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2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595266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陈朝群,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桑普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一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绿环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绿环境公司支付:1.工程款人民币80万元及罚款;2.质保金人民币10万元及罚款;3.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8.9元及公告费。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2759号。首次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终结首次执行程序。

首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一绿环境公司的股东***、陈朝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审理,案号为(2019)粤03执异89号。2019年7月16日,本院裁定追加***、陈朝群为本案被执行人,分别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630万元、人民币27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2月2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了***名下银行账户62×××_1、140223×××957、6214×××7_156_1、财付通账户085e9858ea×××@wx.tenpay.com;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朝群名下银行账户50×××76;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车辆。本院从上述冻结的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130931.56元,扣交执行费人民币1880.59元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129050.97元付予申请执行人。

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且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利萍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颖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