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桑某某能股份有限公司、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6446号
原告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路**嘉达研发大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5984Q。
法定代表人丘仁政。
委托代理人曾庆会,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研祥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74153。
法定代表人陈志列。
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被告付清款项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恒丽(兼)
书记员 李  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