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305执11905号
**、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9]2591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6174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全部款项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326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190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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