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铠、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1602-11603号

申请执行人:**铠,男,满族,1961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路**嘉达研发大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5984Q。

法定代表人:丘仁政。

申请执行人**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9]26427、264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申请执行人**铠、**经领款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9]26427、26428号仲裁裁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1602号、(2020)粤0305执1160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