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鹏桑某某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3987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仁,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嘉达研发大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5984Q。
法定代表人:丘仁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鹏桑***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钟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