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4执5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66093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楼8楼801(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5984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78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轮候冻结了深圳市××××××××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
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5984Q)名下的不动产,具体如下:
1.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2.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3.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4.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5.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6.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7.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8.龙珠大道××××××××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9.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0.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1.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2.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3.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4.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5.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6.龙珠大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7.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东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8.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东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19.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东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20.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东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21.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22.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东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23.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东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24.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东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25.深圳市梅林路与凯丰路交界东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
26.光明高新区东片区××××××的土地(不动产权证证号××)
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具体如下:
1.蒙迪欧牌CAF7230A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6××**)车辆
2.奥德赛牌HG6481BAA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3××**)车辆
3.荣威牌CSA7182AC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3××**)车辆
以上轮候冻结、查封的股权、房产、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