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9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6G。
负责人:梁寿如,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0366J。
法定代表人:许启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魁敏,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选婷,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东莞市****办事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东莞市****办事处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办事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