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1121号
申请人:东莞市兴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麒麟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31062485。
法定代表人:李景法。
委托代理人:胡正东,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玉成,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运河东三路129号金丰商业街B3座三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0440366J。
法定代表人:莫略记。
申请人东莞市兴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93917.27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经查实,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兴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391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谭国洪
审判员 李佩玲
审判员 胡植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