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东弘钢构有限公司、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9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东弘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达,广东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旋,广东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略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汝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晓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羚,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初兰,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东弘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晓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惠州市东弘钢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31.7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艳妹
审 判 员 于海砚
审 判 员 黄**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婧文
书 记 员 王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