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运河东三路129号金丰商业街B3座三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0440366J。

原告***诉被告***、**、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3141.7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增加诉讼请求为撤销原、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的《工伤协议书》。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起原告进入阳江市城北、龙涛、红丰区域截污主干管及蚬壳河整治工程工作,原告的月工资标准约为7000元。2019年3月31日原告在工作时右眼受伤。后经阳江市中医院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瞳孔膜闭、虹膜根部离断。经鉴定原告构成两处10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经查阳江市城北、龙涛、红丰区域截污主干管及蚬壳河整治工程由被告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原告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但被告一直拒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且违反法律规定,签订了不平等的工伤协议。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均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广东阳江市,并不在六安市裕安区,故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原告主张受伤的行为发生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但受伤的时间、地点并不明确,而原告第一次就医也在阳江市中医院,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案应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基于被告***、**的住所地系六安市裕安区而受理了本案。然两被告提交的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安徽省六安市,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传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敏